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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餐饮企业的影响及法律应对

发表时间:2020-02-10  阅读次数:2219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2020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打乱了整个国人的春节假期,武汉封城、国务院明确延长春节放假时间、各地相继出台防范疫情的相关强制性政策。几乎全国各地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餐饮行业一律暂停营业(部分地区保留线上业务),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全国餐饮行业而言,不异于断崖式打击。作为劳动密集型且前期及日常投资运营成本高的行业,餐饮企业接下来面临的用工、租赁、复工及采购履约等压力空前,现就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就疫情对餐饮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应对建议陈述如下,以供餐饮企业参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本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直接影响到餐饮企业应对疫情处理方式,需要首先加以明确。关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综合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新型传染病,其确切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有效的治疗方法至今国家医疗机构及传染病专家尚未明确和掌握,故应认定“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在之前“非典”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中曾指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目前,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两高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中国贸促会已于2月2日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对餐饮企业房屋租赁、消费及采购合同等方面的影响在下文中逐一论述。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并不意味着相关合同当事人必然免除责任,尚需考虑不可抗力与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签约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后以及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

二、疫情对餐饮企业用工影响及应对
     1、工资支付
     目前餐饮企业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线上业务除外),餐饮企业停业期间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停发工资,针对工资的发放人社部及各地人社厅均下发了相关通知或意见,如江苏省人社厅在2月9日公布的《江苏省人社厅就劳动关系热点问题答》中明确:“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南京市标准2020元)的80%发放生活费”。
    随着停业时间的增长,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餐饮企业工资支付的压力日益增加,如何依法应对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于未能正常营业的餐饮企业,餐饮企业主可以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申请享受稳岗补贴。餐饮企业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加以应对,特别提醒需要注意任何方式均需依法处理并注意采取书面等方式确认或保留协商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2、社保及公积金等缴纳

      疫情期间,餐饮企业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义务,但考虑到企业的困难,目前各地人社部门均出台了企业降本减负的应对措施,如南京市人民政府在2月4日发布的《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可享扶持政策》中明确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快速认定后,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2月6日,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2020〕14号), 文件相关精神规定全面落实社保降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各项促就业补贴政策,努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用工岗位。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也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目前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门在持续出台针对餐饮企业或中小微企业的利好政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需要高度重视,持续关注,利用政策杠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疫情对餐饮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目前中国餐饮企业的门店经营场所基本上都是租赁取得,租金成本在餐饮经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在疫情期间,餐饮企业无法正常营业,相应的租金能否拒付或免除,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就此终止或解除,如何应对该类问题,需要有合理合法的处置方案。
      1、租金的免除及核减
      对于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企业,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租金减免的文件,如中共南京市委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在2月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对于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一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于该类租赁,餐饮企业需要及时根据已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与出租方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租金减免情形,若存在协商不成的情形,可依法向国资主管单位反映情况或审慎采取诉讼方式救济。
      对于租赁其他经营用房(主要是私主体)的餐饮企业,目前政策上虽鼓励业主减免租金,但不具有强制效力。对于该类租赁,在疫情发生停业后,需及时向出租方告知租赁的实际情形,在租金支付期限到期前或疫情结束恢复营业前需及时与出租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租金减免情形,若协商不成,基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可采取诉讼等方式主张减免部分租金。
      2、租赁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持续的疫情导致作为餐饮企业的承租方无法正常营业,承租方是否可以就此终止或解除合同,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疫情持续时间等情形加以分析,一般情况下,在疫情持续时间不长或停业期间不长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要求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餐饮企业要有基本认识,尽早合理安排。


四、疫情对餐饮企业食材等订购合同及订餐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1、食材等订购合同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对于食材等供应商已交付的货品,餐饮企业已经接受的,因其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得以疫情原因退货。但对于供应商尚未交付的货品,餐饮企业可以疫情不可抗力的理由,及时以书面等形式向供应商等提出要求退单解除合同,减少企业损失。
       2、订餐合同的影响
       对于顾客在之前已经预定的宴席,餐饮企业与顾客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若双方无法协商延期履行该合同,依据不可抗力规定,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故对于餐饮企业收取的顾客定金,应当予以全额返还,不得扣留。但对于餐饮企业为履行该合同而采购的高档食材,对于该高档食材无法退货或其他处理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顾客赔偿该损失。


五、疫情对餐饮企业恢复营业的影响及应对
      1月28日,江苏省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2月6日《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工作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疫情解除前,餐饮企业不得营业(线上业务除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该《通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一企业因为违反该《通知》,企业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作为这次防疫的重点领域,餐饮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要求恢复营业,防止因违反规定导致产生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六、对餐饮企业税负影响及应对
      2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表示,帮扶相关的行业,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多地采取了一些管控措施,对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等事关百姓生活的民生行业影响比较大。因此,决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行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优惠,以帮助餐饮企业渡过本次疫情难关。

      众志成城,必能共克时艰。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新冠肺炎疫情”抗击战必然会很快取得胜利。作为本次影响较大的行业,餐饮企业尽早谋划各项事务的处理方案,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也要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将“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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