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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一个变法者的背影》

发表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960

 作者:周东生    《江苏法制报》2011年第4447期


战国时代,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家、道家、阴阳家、纵横家、法家、杂家学说林立,其中,以商鞅、韩非、李斯等人为代表的法家人物,以法律刑名为手段,追求国家富强并身体力行,促成法家思想成为显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写下了灿烂辉煌的篇章。

商鞅变法,中国法制史第一个变法活动,主要内容是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思想。一是改法为律,推行成文法。使“律”这种法律形式正式出现,并“大造冀阙”,建造悬示政教法令的门阙,采取“移木赏金”的方法以明不欺。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推行尊农轻商的法令,从事农业生产上交粮食织物多者免其徭役,专事工商末利者,收捕为奴;推行崇尚军功的法令,有军功者可进爵,国君宗室无军功者,不载入宗室名册;推行统一赋税的法令,统一斗桶、权衡、丈尺等量具标准,统一行政区划为三十一个县,整治田地,开立地界,使赋税征收整齐划一。三是施行“重刑”主张。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相互监视,实行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肉刑大行其道。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剥夺贵族特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太子违法,将太子傅公子虔处以劓(音易,割鼻)刑,将太子师公孙贾处以黥(音晴,即墨刑,刺字)刑。法令推行及时而坚决,效果明显而急促,“行之十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乡邑大治,秦人富强,诸侯毕贺。”

老子说:“治大国犹烹小鲜”,讲究的是火候的把握和细致的功夫。商鞅是个法学家,却不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有济世之才华,无济世之技巧,在现实主义的背景下还镶嵌着一丝理想主义情怀,施行法令疾风骤雨,幻想以霹雳手段一蹴而就,他在追求变法成果的同时,也将仇恨的种子散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他忠实地践行自己的理想而没有审视阶层利益的需求,以至于触犯至高无上的皇权而不自知;他对法律充满热情,却又将法律带向酷刑的极端,商鞅之法虽不是“恶法”,但绝对可以说是“恶刑”;他用法律剥夺贵族特权却又不忘自己享受特权,反映其品质的虚伪;他希望富国强兵却又在封邑之地自称寡人,凸现其人性的贪婪;他将立法、执法、司法权集于一身,不以百姓为事,残伤民众以峻刑,乃至于积怨蓄祸。两千多年前的商鞅显然没有意识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将法作为一种自然的教化方式,能够普及良好秩序和理性精神,既能体现社会政治和社会生活原则,又渗透着道德力量和伦理规范,从而有力地规范社会和个人行为。他得意于法的无情,最终又覆灭于法的无情。悄悄的秦孝公“走”了,正如秦惠王“悄悄的来”,商鞅遭到缉捕;逃至边关之下,欲住客栈,客栈以“商君法令:留宿没有通行证件的要实行连坐”的理由拒绝了他。商鞅长叹一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等待他的是全家被杀、自己被车裂的结局。

     “如果你领先世界半步,你可以带领这个时代前进;如果你领先世界一步,时代就会把你抛弃。”商鞅,这个战国时代最杰出的法学家,留给尘世的最后一个背影竟然如此悲怆,如此血红。商鞅,作为一个尚法时代的先行者,他的悲慘结局正开始于思想出发之时,这种哲学的逻辑其实正是历史的反讽。商鞅死,其法却得以承继,直至秦始皇时代所推行的法令,多少可以看见商鞅变法的影子。遗憾的是,这时的商鞅早已墓木已拱,“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了。

 白云千载,尘世轮回,几千年的历史烟消而云未散,商鞅用他如椽大笔勾勒出天地间最初的轮廓,其开创的道路直至现在依旧清晰可见。他像一棵孤独的大树,为个王国庇荫,却没能让普通百姓享受到变法的果实,这是我们—今天的法律人面对商鞅的背影所发出的最沉重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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