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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法律解释》

发表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971

 作者:周东生    《江苏法制报》2013年第 4956期


胡亥元年7月,大泽乡所在地区连绵阴雨,被派往渔阳成边的九百余人,眼睁睁地看着雨不停地下,身为屯长的陈胜、吴广心急如焚。身陷泽国却已找不到行走的路,队伍沉默,是因为大家心里都在计算着那临头刀终究会如何落下,天空不沉默,拭却雨丝,千行复千行。作为秦王朝的帝国子民,他们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如不按期达到渔阳,就只有承受法律的制裁—失期当斩。

虽然陈胜等人的误期,原因出于“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也就是说之所以造成误期并非出于个人的懈怠,陈胜等人主观上没有造成误期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道不通而不能按期到达,这是一种不可抗力引起的事实不能,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法律上讲应是免责的。而当时的秦律却没有考虑那么多,量刑也无区分,而是一律斩你没商量。面对这样的不讲道理的法律解释,横想竖数都是死路一条,即“今亡也死,大计亦死”,陈胜、吴广决定:“壮士不死则已,死则举大名耳!”陈胜还吼出了一句震烁千古的名言:“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乃杀都尉,揭竿而起。陈胜、吴广起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陈胜虽然在其称王后六个月后即被车夫庄贾杀害,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嬴政“吾为始皇帝,传二世三世,乃至万世”的梦想随即破灭。

“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此相应的是,中国古代的法从来都不是与权利义务相互联系,而是与“刑”相通,正所谓“法者,刑也”。帝国或王朝的统治者立法中只考虑设置义务,不考虑分配权利,只规定完成任务的目的,完成不了按律定罪,完成不了的原因在所不问。正如汪建成教授在《中西诉讼文化比较》中所言:“在中国古代,法律从来都不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问,也没有独立的价值,要么是作为政治的附庸,要么是道德的辅助。法律的作用,不是作为保护人们权利义务的手段,而是作为对人们惩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的威慑作。”所以有史家说秦帝国严刑峻法,作法自毙不无道理,而关于此次大泽乡起义,后世也有法学家归结为秦朝法律的不合理解释而引起的,称之为“一场由法律解释引起的起义”。不论怎样解读,陈胜等人勇开第一枪,都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杨慎有词:“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几百年后,西汉文学家贾谊在其《过秦论》中评价陈胜为“翁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迁徙之徒也,材能不及中人,蹑足行伍之间,俯仰阡陌之中。”贾谊以出身取人,似乎对陈胜不屑一顾,但陈胜其实是一个具有英雄主义情怀的人,从其年轻时所说“苟富贵,勿相忘”、“燕雀焉知鸿鸽之志”等可见一斑。而作为史学家的司马迁则对陈胜尊崇有加,郑重其事地将其列入“世家”,在其时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体现了太史公先进的历史观。而贾谊在用语刻薄的同时,却也忘了其侍奉的刘氏家族的先祖刘邦,出身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流氓加无赖。所以苏东坡评贾谊:“才有余而器不足。”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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