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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吕思勉先生的怀疑》

发表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952

 作者:周东生    《江苏法制报》2014年第5043期


      被称为“史学四大家”之一的吕思勉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通史 — 《大中国史》第十四章关于对唐朝初盛的浩论中,提到唐贞观四年“断死刑仅三十九人”,但吕先生随即认为断死刑之少的记载“不免有些过情,而且未必合乎事实”,且认为“一定是由于官吏希旨,粉饰太平。”吕先生欲言又止,先说“未必”,后说“一定”,似乎让人觉得意犹未尽。而笔者记忆中却反复出现太宗时给事中起居事杜正伦的话:“陛下之言,臣必记之,岂徒有害于今,亦恐贻讥于后。

      窃以为,唐贞观四年岁断死刑人数之少真实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基于唐律具有用刑持平、刑罚适中的精神。唐代立法体现礼法结合,务在宽简,“得古今之平”,尤其在死刑适用上较之前后各代更为慎重。史载唐太宗命长孙无忌等与学士、法官更议定律令,宽绞刑五十条为断右趾,“上犹嫌其惨”,后裴弘请改为加役流,流三十里,居作三年,“诏从之”。从死刑数目上看,死刑条文只有一百一十条,比之前隋朝死刑条文减少约一半,而比东汉时的死刑条文少了五百条。唐太宗本人也对死刑适用有其独到理解,如大将军长孙顺德受贿绸绢,大理寺少卿胡演认为罪不可赦,而唐太宗则于庭殿之上赐赏绢与长孙顺德,认为“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也正是有这样的风气,执法者屡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二是基于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唐朝重大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复议之外,当大理寺觉得案件判决有错误,还可以重新审理,唐朝审判程序规定得非常严格。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规定非常细致,当时的死刑复核其实有二个层面的意思,一方面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后报请皇帝裁定,另一方面,在死刑执行前还要进行复奏,并且还是三复奏或五复奏,地方死刑案件执行前实行三复奏,京城死刑执行是执行前一日二复奏,执行当日三复奏。死刑复奏制不仅体现最高统治者对死刑权的控制作用,同时也反映了唐朝慎刑省罚的刑罚思想,而这样的刑罚理念对死刑的规制作用是明显的。三是基于录囚制度而得到减轻处罚。录囚制度在唐太宗时期已经制度化、经常化,该制度虽然是狱政监督的一方面,但对减少死刑同样起着抑制作用,唐太宗本人则“每视朝,亲录囚徒”,犯人多有得到减轻处罚。史书上曾记载这样一则故事:有刘恭者,颈部刻有纹身“胜”字,到处显摆,逢人便说“当胜天下”,由此坐牢,唐太宗在录囚时,把他给放出去了,理由是“若天将兴之,非朕能所除;若无天命,‘胜’文何为!”。四是基于上下合心天下大治的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唐太宗作为一名贤主,勤于听政勇于纳谏,在位时有房谋杜断,魏征直言,天下太平,百姓安乐,至于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行旅者不赍粮,取之于道”,正所谓“含脯鼓腹,盛世之象”。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职,上下同心,其利断金,经过之前唐高祖李渊的初期图治,再加上李世民的文治武功,到贞观四年时,“岁断死二十九,几至刑措,米斗三钱。”老百姓吃得饱,穿得暖,茶余饭后还能搞点娱乐活动,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傻瓜才想着去犯罪呢。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吕先生的“岁断死刑三十九人”的数字其实是不准确的,真正的数字应该是“二十九人”,即便如此,在有关唐朝的岁断死刑人数上,贞观四年的记载也不是最少的一次。还记得那个给儿子戴上绿帽的唐玄宗李隆基吗?玄宗十八年,“天下奏死罪止二十四人”,注意是“奏死罪”,而不是“断死罪”,真正断死罪的估计比这人数还要少,因为皇帝为体现自己具有好生之德,心肠一软大笔一挥,可能就把一个死刑犯改为流刑了。
     “岁断死刑二十九人”,你还信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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