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1月,张某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因资金不足,向好友田某借款6万元,前往外地购买依托咪酯约350克进行贩卖。后将贩卖剩余的229克依托咪酯交由田某,田某将其藏匿于一截白色水管内,放置于家中橱柜顶上,后被查获。田某因出资购买并藏匿毒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田某明知他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仍然借钱出资,后又持有并藏匿毒品,是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我们认为田某不具备主观明知,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辩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在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以窝藏、转移毒品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也从之前的10年以上,变为4年-4年6个月。庭审时,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了无罪辩护,最终,法院以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4年1个月。
	
【主要观点】
首先,田某虽然尿检和发检系阳性,但不能推定田某吸食过涉毒电子烟,阳性很可能是二手烟导致。另外,吸食毒品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其他嫌疑人均因吸毒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没有给予田某行政处罚,无法认定田某有吸食涉毒电子烟行为。
	
其次,田某没有前科,借钱给朋友购买电子烟,并对朋友交给他保管的物品是毒品在主观并不明知,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将依托咪酯交给田某时并没有告知物品性质,我们应该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根据其合理解释、相关经历和阅历对其是否应当明知作出判断。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0月1日决定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虽然法律公布就视为已明知,但由于法律刚刚公布,连许多专业人员也未必清楚。作为一个没有犯罪前科,有着正常家庭和工作且不吸食电子烟的普通人,其主观上对于朋友让其保管的物品属于毒品的事实不可能明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三,田某没有隐蔽交接、躲避检查、隐秘藏毒、高额报酬、改变物品包装使用虚假标签等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行为,只是在被警察抓后才知道保存的物品是毒品。
	
第四,田某否认其将毒品用两层塑料袋包裹后,藏匿于一截白色水管内,认为只是随手丢在橱柜上,这是窝藏行为的关键。侦查机关对这一关键证据没有进一步核实,案发现场也没有在塑料袋上进行指纹提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最后,虽然田某供述过觉得可能是违禁品,这一供述存在诱供嫌疑,其在后来供述是被抓后才知道,是民警告诉他只有说觉得这东西不好,不愿意多碰才能放他早日回家,退一步说,即使其主观上确实觉得可能是违禁品,我们也不能对法律做任意扩大性解释,违禁品未必就是毒品。涉毒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本案中涉及的毒品数量,无论定什么罪名,都将被判处非常严重刑罚。法律应该本着罪疑从无、宁纵勿枉来作出判断,而不能为了绩效冤枉无辜的人,否则会带来其极严重不良社会后果。
	
【办案经验总结】
刑事辩护核心在精细化的证据层面的辩护,这需要通过大量检索、详细的阅卷、频繁与办案机关沟通,从而综合考虑。辩护人往往在辩护方案选择上需要十分理性地站在以当事人“刑罚轻重”的角度去考虑,既要维护办案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又要利用优势辩护点将当事人利益做到最大维护。这需要辩护团队投入更多的精力去会见、阅卷、检索、实地走访、交换意见、开庭准备。总之,刑事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证据,还需结合案件的现实情况为基础,通过有力的辩点、恰当的沟通方式及在各办案阶段的重点和次重点取舍,做到尽可能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选择。
	
律师介绍:
	 
 
	
吴亮,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2004年通过司法考试,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某市公安局法制、预审、禁毒等部门工作多年,曾获全市法制民警标兵等荣誉。201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从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帮助多家企业进行刑事风险排查、企业内部监察工作,帮助企业打击内部董监高职务犯罪,担任某公安局法律顾问,同时担任江苏天工国际集团、南京文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南京德高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清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善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兼任山东大学南京校友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