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经典案例

斐多刑辩 | 我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四罪变二罪,重罪获轻判

发表时间:2025-10-11  阅读次数:892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因系某社区聘用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被留置,办案人员发现其在2016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此外,公安机关还移送一笔王某收受贿赂后,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相关同案均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上罪名成立,四个罪名,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会被判处6-8年有期徒刑。


【法律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对案件背景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和研判,认真听取了嫌疑人辩解并向其详细核实了案件证据和基本事实,形成了打掉交通肇事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两个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最轻判决的辩护思路。主要观点如下:

一、王某受贿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1、王某受贿行为未在缓刑考验期内着手,未形成受贿合意。

受贿的成立需以“利用职务便利”与“收受财物”为要件。本案中,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虽然他人中标后提出希望王某能够关照,王某当时并没有答应,也没有做出超过正常工作的特殊关照,而是正常履行工作职权,并没有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受贿合意并非形成于缓刑期内,而受贿的实际交付时间也是2022年。

2、认定王某在缓刑期内已经着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只有双方口供中的2020年左右提出“入点干股”,双方没有就受贿的金额、方式等达成一致。而案涉的时间也是2020年左右,并没有具体时间以及其它客观证据印证。2022年下半年的20万是行贿人在多种因素综合下才送给王某的,并不是感谢2020年施工的项目。甚至可以说,2020年提的“入点干股”和之后受贿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3、缓刑期内的行为和后来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完整犯罪过程。2020年和2022年下半年送钱相隔时间较长,且期间无进一步犯罪行为的其它证据,两个行为没有连续性。对于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内实施新罪预备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实施实行行为的,在决定是否撤销前罪缓刑,进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重点审查新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是否属于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对于行为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新罪预备行为与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所实施的新罪实行行为之间时间跨度过长的,不宜认定为一个完整犯罪过程。

二、王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犯,只是一个不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

1、王某代表社区和他人签订土地回填合同,这是一个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土地回填的过程中,发现对方提供的回填土是渣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王某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城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对于农用地被破坏占用的事实,王某应该承担的是一个疏于管理的失职责任,而不是共同犯罪。

2、王某收受他人6万元,对他人在土地回填过程中疏于管理,这一点在受贿犯罪事实中已经评价过了。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侵犯的是职务行为,而且尚达不到玩忽职守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应该重复评价。

3、非法占用农用地构成犯罪需要达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王某在他人拒绝整改后,就不再负责该土地回填项目,后续他人继续实施倾倒渣土导致案发。王某负责期间农用地被占用的规模数量无法计算,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经过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案件经历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提出了2年-2年4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办案总结


刑事辩护的成功植根于对案件抽丝剥茧的精准剖析,依赖于与办案机关理性专业的高效沟通,更仰仗于对法律条文与理论精髓的深厚积淀。有效辩护既是衡量律师辩护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辩护律师应当追求的价值理念。面对疑难复杂案件,辩护律师应精准把脉破局,从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角度选取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辩护等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作者介绍:


吴亮,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1980年出生,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南京市公安局法制、预审部门工作多年,曾获全市法制民警标兵等荣誉。201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参与创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治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代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为多家民营企业进行刑事风险排查、企业内部监察,任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十余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兼任山东大学南京校友会副会长、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听证员。


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A座19楼



025-5871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