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滥用行政权利”与“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
“排除、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的核心要素,是指经营者或行政机关通过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或经营者集中等方式,削弱或消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在《反垄断法》第四十条,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在教辅图书系列案件中,明面上,官方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行政机关或授权公共事务组织给民营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并通过独家的授权,并利用自身独特的行政特权,排除、限制其他民营图书企业的竞争,以会计教辅图书为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会计类教辅图书案件中,官方出版社通常会将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作为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依据,在明面上,这些版权许可备忘录是免费的,但由于前文所述行政部门滥用行政特权,使得其官方出版社天然享有在先的垄断优势,并且随着行政部门官方限定教辅图书的修订内容以及宣传官方购买图书渠道,故已经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官方指定教材,使得其他经营者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2)为了垄断教辅图书的市场,在部分案件中,官方出版社为了获取更高额的赔偿,会向法庭阐述其每年需要给财政部支付几千万的费用,这些都是暗地里的许可授权费用,权利人以此想要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3)作为官方出版社,私下与行政部门有密切合作协议,为了达成垄断目的,限制、排除其他民营图书企业的发展,通常会利用版权许可备忘录,在民营企业按照考试大纲独立编纂后,因创作巧合可能性,官方出版社会在京东、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大量投诉,而这些平台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会及时下架民营企业的图书,变相也使得官方教材成为该行业唯一的教辅图书。
(4)在前期诉讼案件中,官方出版社与民营图书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后,会要求民营图书企业每年购买较高数量的官方教材,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5)对于民营图书企业,由于教辅图书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避免的须引用相关术语、公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为了满足应试人员需求,方便其复习备考,教材结构体系及内容范围必然需遵循考试大纲进行编排。因此,从整体结构看,诸如案涉两书目录及每节内容中的一级标题等内容,虽然涉案两书的上述内容构成相同,但该些内容亦与对应的考试大纲内容基本一致,故属于应试教辅类书籍中不可避免使用到的有限表达。但官方出版社却恰巧利用了考试的有限表达,大量主张侵权诉讼。
故种种行为,已经使得行政部门通过与民营出版社合作,让相应的出版社获得官方出版社的地位,并利用前文所述行政特权,排除、限制教辅行业民营图书企业的公平竞争,并且事实上,在相关教辅图书行业中,官方教材基本都能达到市场占有率50%以上,仅有少数民营图书企业苦苦支撑,这种现状也体现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市场效果。
四、关于教辅图书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建议
鉴于教辅图书行业,行政机关或授权公共事务组织滥用行政特权,给官方出版社创造垄断条件,并且主观上也为了限制、打压民营图书教辅行业的发展,让官方教材成为某一教辅领域的指定教材,并从中获取利益。这本身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不能纵容该行政垄断行为。本文作者为此,提出规制建议如下:
1、对于行政机关或授权公共事务组织而言:
(1)在行政部门或授权公共事务组织与民营企业合作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授权内容,以避免相关部门为了让特定民营企业获得垄断优势,而配合民营企业滥用行政特权。
(2)设立监督机构,对授权的公共事务组织部门履行的行政职权进行监督,并且也对合作的民营企业的具体民事行为进行监督,在(2023)京 73 民终 2891号案件中,某官方出版社因为在其官网公然宣传其为官方教材,被民营图书企业起诉不正当竞争,最终官方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故有必要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置对合作民营企业的具体民事行为的专项监督。
(3)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著作权法鼓励创新,并不能因为民营图书企业做的图书好,就想方设法限制民营图书企业的发展。
2、对于司法机关而言:
(1)重新审视官方图书批量维权案件,注重合法抗辩事由的审理。对于纯盗版图书,维持原有判赔标准无可厚非,但对于同样按照考试大纲独立编纂的教辅图书而言,不能等同于盗版图书,应把握图书案件中的特性,考虑教辅图书的特性,适当应用著作权法的抗辩事由,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七章就明确了各类抗辩事由。
(2)注重类案判决的特殊性,合理运用审理思路,降低官方图书的侵权判赔额,避免法院成为官方教材诉讼获利的工具。在部分教辅图书案中,法院因类案存在众多,沿用先前审理思路不可取,以往的教辅图书类案中,法院一般不对独创性内容进行判断,只要权利人提供划线比对表格,统计出大概字数,就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原创性文字每千字80-300元,酌情认定,这种审理思路对于民营图书企业而言极其不利,可喜的是,在北京西城法院,已经出现不同的审理思路,法院注重实体比对,并在明确独创性内容基础之上,剔除公有领域等内容,认定占比极小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3)加强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特权的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当对行政部门联合民营企业,滥用行政特权,给特定民营企业带来实质性垄断权利进行监督管理。
五、结语
著作权本质上是限制性的垄断权利,行政机关创作作品无可厚非,但若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滥用行政特权,给特定的民营企业制造特定的垄断条件,并实质上损害了教辅图书行业的公平竞争,那对于该行为有必要进行规制,我们希望教辅行业能够欣欣向荣,也希望相关部门重视教辅图书行业的行政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