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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我所吴亮、赵曦律师代理一起涉嫌8500万的诈骗案件,历时3年终获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6-07-08  阅读次数:1117

近日,我所吴亮、赵曦律师办结一起涉案金额8500万元特大诈骗案,该案历经刑事拘留、报捕未批、1年取保候审、二次报捕未批、6个月监视居住、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在举行听证后,依法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仅是一份不起诉文书,更是刑辩律师用专业与责任,为一个年轻企业家赢得的新生。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南京的A公司与河南的B公司合伙开办酒厂,双方为多年的生意伙伴,之间存在多重的经济纠纷,且已经过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后B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介入,认为在合作过程中A公司实控人马某和股东李某涉嫌诈骗B公司约8500万元,并且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

二、办案过程


1、主动提交证据、精准回应案件疑点,不批捕决定初显辩护成效

2023年,李某被从南京带至河南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系统梳理其陈述及家属提供的银行流水,逐笔追踪款项去向,迅速形成第一轮律师意见与承办民警当面沟通。然而,民警对李某的辩解持明显怀疑态度。面对不利局面,辩护律师并未止步,而是继续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对其与办案人员的每一次提审内容,从中精准捕捉到民警质疑的核心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质疑点展开第二轮证据收集,形成补充律师意见及多组书证材料提交公安机关。遗憾的是,法律意见和多份材料,仍未完全打消警方疑虑,公安机关仍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李某,深入了解逮捕提审细节,尤其是检察官提审时关注的问题。随后,以九大关键疑点为轴心,撰写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针对承办民警及检察官质疑的关键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应,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到证据审查、疑点辨析,逐一展开论述。我们认为所涉案件的所有事实都以证据的形式客观呈现,即使公司实控人马某有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骗取A公司的行为,在马某已经移民国外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作为股东和一般工作人员李某,没有参与这次合作实际过程,不构成犯罪的在案件关键人未到案且其所涉事实也未查清的情况下,我们提出检察机关应慎重审查案件,避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情况的出现。

最终,检察机关在“黄金37天”内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得以走出看守所。这一步,不仅意味着人身自由的恢复,更为后续辩护奠定了良好、坚实的基础。

2、反复研讨、锲而不舍、直面疑点,坚定阐明刑事案件“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李某虽然没有被批准逮捕,但案件远未结束,2024年1月3日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3日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局再次报捕,检察院第二次不予批准逮捕,2025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25年7月公安机关仍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详细审查在案证据,并针对九个与定罪有关的核心事实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详细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多次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沟通中,检察官坦言,本案事实错综复杂,证据体系存在多处模糊地带,始终难以排除对李某的怀疑。面对这一判断,辩护律师一方面坚定阐明刑事案件“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秉持主动辩护理念,继续指导李某及其家属提交新证据,力求以客观材料化解每一处疑点。


3、通过情、理、法多角度阐述,最终经公开听证赢得不起诉。


首先,本案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案主犯马某虽然移民国外,但双方争议的房产依然在公司名下,案涉房屋在南京江北新区,如果认为构成欺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2025年的全国法官培训教材《刑事审判实务》明确指出,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 如果能够通过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事途径获得救济, 在进⾏刑事追诉时要尤其慎重。对于在合同签订、 履⾏过程中产⽣的⺠事争议,如⽆确实、 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 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其次,公安机关指控的8500万元的诈骗事实,目前连民事判决都难以推翻,更遑论构成诈骗犯罪。 提供原酒给河南B公司的酒厂老板已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目前只有该酒厂老板假冒注册的证据,马某是否和酒厂老板共谋,两人均没有口供,现有证据推翻民事判决都难,更不要说构成诈骗犯罪。南京的A公司与河南的B公司合伙开办酒厂,在2010年左右,知识产权并不完善,在江苏市场上有着各式各样的“洋河”类酒厂和品牌,南京马某注册的香港洋河公司是2017年才禁止使用洋河商标,双方合伙开设公司进行酒的生产销售,对于生意的本质是明知的,更不要说涉嫌诈骗罪了。诈骗罪往往涉及刑⺠交叉领域, 罪与⾮罪的界限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出现合同违约、 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当事⼈可能以刑事⼿段达挽回损失的目的。


最后,“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使认为实控人马某构成诈骗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其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民事审判法院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尚且无法准确区分,没有参与具体经营过程的李某作为局外人,无论如何也难以区分是经济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李某只是参与开业典礼和后来2017年一起吃饭以及在马某出国后代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没有参与过假冒注册商标酒的提供,更没有参与诈骗。


三、办案总结


一起案件,关乎一个人的人生;一纸决定,定格一个家庭的悲欢。对于年轻的民营企业而言,不起诉不仅是法律上的终局,更是重新书写未来的人生起点。《最⾼⼈⺠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法〔2018〕1号 ) 第2条规定:“要严格执⾏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 坚决防⽌利⽤刑事⼿段⼲预经济纠纷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产⽣的⺠事争议,如⽆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们始终坚信,刑事辩护不能止步于法条与程序,更应深入到每一个细节、每一处疑点之中,用极致的专业与持续的坚守,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同时,这样的案件结果,更要感谢承办检察官的专业与担当,为司法严守了最后一道关。


END

律师介绍

师简介

1、吴亮,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市公安局法制、预审、禁毒部门工作多年,曾获全市法制民警标兵等荣誉。201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参与创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2019年南京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个人。

擅长公司治理、反舞弊调查、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任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南京文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臣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南京德高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善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山东大学南京校友会副会长、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听证员。


2、赵曦,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年毕业于公安院校、法学本科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2021年荣升为律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及非诉领域,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实践经验。负责处理、维护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事务,曾为:广州凯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广州怀仁堂有限公、广州容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凯南东方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凯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药科大学、广州赛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务局、德高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星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文采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江苏省法学会理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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