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新闻中心

斐多典型案例分享(五)|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期限的合法性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6-10-22  阅读次数:222


作者:倪绍虎、吕鑫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被告甲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籍)与原告(A村民小组)签订《水面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村内鱼塘28亩,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计14年。合同约定2013年至202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2021年至2026年每年承包费8000元,被告需一次性付清后六年承包款,合同方可生效。被告签约后即按约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项,案涉水面由被告持续经营使用多年。


2025年,原告以案涉土地属于村内农户二轮承包地、主张本地二轮承包期限至2025年8月30日届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超过2025年8月30日的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始于1998年前后,耕地承包期为30年,到期时间应为2027年至2028年左右。


被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应诉,案件经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争议焦点



(一)案涉土地二轮承包期限应依据地方证明认定,还是按照国家及省级统一延包政策认定


(二)案涉承包合同期限是否因超过地方主张的剩余承包期而部分无效


(三)被告已全额支付承包费、长期善意经营,案涉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件分析


(一)锚定国家延包政策,否定地方到期主张


1、中央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全国统一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期限节点,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


2、省级政策依据

江苏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延包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统一延包,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设定到期时间。作为承担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国家试点任务的省份,江苏从2024年开始至202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将陆续到期,且自2020年起已先后在启东市、泰兴市等地开展多批次延包试点工作。


3、核心抗辩意见

即便部分地区二轮土地承包启动时间较早,也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延包安排,案涉土地的承包期限应当统一顺延。原告仅以基层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2025年到期,与国家及省级政策相悖,不应采信。


(二)立足合同履行事实,主张合同整体有效


1、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2021年至2026年承包款,2013年至2020年承包费逐年足额缴纳,有正式结算凭证为证,已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与计价方式,2013—2020年为固定金额计费,与面积无关;原告主张补缴案涉土地的面积差价款,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且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3、被告承包案涉水面后用于渔业养殖,未改变农业用途,未损害集体利益,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是被允许的,同时需注意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若案涉水面不属于基本农田,则符合《畜牧法》规定的养殖用地要求。


(三)强化证据规则,以正式证据推翻瑕疵证据


1、原告仅提交合同复印件,无原件核对;被告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原件,内容完整、条款明确,应以原件作为定案依据。


2、被告提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完整证明付款事实,原告当庭认可收到全部承包款项。


3、原告未能就案涉土地权属、面积对应关系及民主议定程序的完整性完成充分举证,其主张的诉讼主体资格与事实依据均存在明显瑕疵。


(四)依法否定无效事由,维护交易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因二轮承包已依法延长,案涉合同2026年到期未超出延包后的剩余期限,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原告要求确认部分无效的诉请不能成立。


结语

(一)典型性

1、政策适用典型:明确国家及省级延包政策效力高于地方单位证明,依据中央及省级政策统一二轮承包期限认定标准——二轮承包到期后统一再延长三十年,承包关系持续稳定至2057年,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开展延包,该标准对同类土地承包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2、合同效力认定典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程序(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不能认定合同有效)、足额支付对价、长期善意经营的土地经营权合同,在不改变农业用途前提下,应依法认定有效,稳定农村经营秩序。


(二)实务建议

1、农村集体发包土地时,应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留存原件,明确四至、期限、价款、付款方式及生效条件。


2、承包人务必妥善保管全部付款凭证、结算单据,完善流转程序材料。


3、涉及二轮承包期限争议时,统一以国家及省级延包政策为认定依据,如国家规定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省级层面如吉林省明确延包方案涉及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避免被地方零散证明误导。


025-5871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