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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多典型案例分享(四)|仅有代收代付行为能否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6-10-20  阅读次数:442


作者:马贻颖、夏艳雪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甲自2022年起,陆续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被告乙出售废旧物资。双方交易初期采用一单一结的方式,后续因熟悉转为滚动结算:由被告乙在记账本上记录每笔交易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原告甲拍照留存凭证,部分货款由被告乙通过被告丙的银行卡不定期向原告支付。

2024年,经原告甲和被告乙双方对账,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确认累计欠付原告甲货款合计五十多万元。因被告乙始终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甲将乙、丙二人共同诉至法院。原告甲主张被告乙与丙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故被告丙应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乙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称:其因个人账户流水过大受限,借用被告丙的银行卡走账,委托丙代付部分货款,与丙不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同时因经营货物被盗,暂时无力偿还欠款。

被告丙的主要抗辩意见为:1、与被告乙早已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2、未参与被告乙的经营管理,无合伙经营的合意与实际行为;3、与原告无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欠条并非其出具;4、向原告付款系受被告乙委托代为支付,该行为不能证明其为合伙人。

法院经审理,调取了被告丙用于转账的银行卡对应期间的完整流水,结合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最终判决由被告乙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乙与被告丙之间是否存在合伙经营关系,被告丙是否需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和丙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被告乙抗辩,其只是为避免银行账户风险预警,借用了被告丙的银行卡走账,委托代付部分款项,并不存在和被告丙合伙经营的情形。被告丙抗辩其没有合伙经营,也没有参与到被告乙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去,对经营情况不知情,其和原告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的欠条也不是其书写的,也不知道被告乙书写欠条的情况,没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边界,原告以被告丙参与部分货款支付为由认为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但从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来看,被告丙的账户仅起到“过账”作用:收到案外人款项后随即转出用于支付货款,经营所得最终全部流向被告乙的个人账户;账户中留存的少量资金与被告丙的个人资金混同,无法区分是否为合伙收益。

在实践中,认定合伙经营通常需要同时具备合伙合意、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核心要素。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丙参与了部分款项的代收代付环节,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合伙的合意,也未体现共同出资、共享经营利润的特征,原告作为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其主张,因此该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结语


(一)案件处理的实践价值

在本案中,通过对银行资金流水细节的深度分析,能够清晰区分代收代付与合伙经营的差异,避免日常经济行为被误判为法律上的合伙关系。


(二)同类案件的代理建议

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交易背景,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各类主张,提前准备对应的证据与抗辩思路。其次,精准挖掘证据细节,对于涉及资金往来的证据,需调取完整的交易流水,分析资金的来源、流向、用途等细节,构建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逻辑,有效反驳对方的不当主张。在案件代理中,应优先从事实层面进行抗辩,如身份关系、交易实际参与情况等,此类抗辩往往比法律适用层面的抗辩更直接、有效。



025-58711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