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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南医大女生被杀案28年后的追诉时效?

发表时间:2020-02-25  阅读次数:2139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在专案坚持组盯案不放、持续攻坚的情况下取得重大破案线索,终于告破。与此同时,有关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期限、是否须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的问题在实务界引发热议。难道,逍遥法外28年的凶手会就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一、什么是追诉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般认为,时效规定在促使和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实现预防犯罪目的、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便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和维护社会关系持续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犯罪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二、79刑法与97刑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规定的冲突
      为了防止那些规避追诉期限的行为人或者因司法机关的原因未能及时查处的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法律的严肃性,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第一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从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的警方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案件发生在1992年,距离今天已经过去28年;二是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立案侦查,但未明确凶手身份,未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该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按照97刑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适用97刑法,本案显然没有任何追诉时效限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件应该适用79年刑法的规定,但由于当时公安机关未明确凶手身份,未采取强制措施,虽然已经立案侦查,该案仍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中包含的情形,并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

三、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过了20年仍可以追诉
      在适用追诉期限的场合,对于最高刑在无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如果已过追诉期限,确实不用再进行追诉了,但我国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和1997刑法第八十七条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对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刑法》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中指出: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其中1979年刑法至今已过30余年,一些发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实施之前、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的犯罪,目前不少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随着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追逃和清理积案的力度,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已经超过20年追诉期限,再对其追诉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各地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明显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加大了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和办理力度。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条件、案件办理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又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为各级检察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那么,最高检核准“必须追诉”案件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根据《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正义不会缺席,不管过了多长时间,不管嫌疑人跑多远。28年前,本案的发生在南京乃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人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被害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也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本案中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最后,向始终坚守职责使命的公安干警致敬,希望本案最终的审判结果能够告慰逝者,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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